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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四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启东市**镇**新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5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5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11时55分许,驾驶苏F0****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南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阳镇永兴西中心路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王某甲发生碰撞,致王某甲跌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经调解,黄某某作了民事损害偿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核对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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