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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妈宫前向北7号,职业:开小卖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DRA****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陈沙公路两英镇四十亩路段时,与被害人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柯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柯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柯某某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相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材料;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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