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4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梅某某,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松J****二轮电动车搭乘李某某(系其妻子,肩扛一捆3米长木材)沿**公路由**往**方向行驶,行至**村路段时因木材晃动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黄某某和李某某受伤,经路人报警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李某某经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27分许死亡。经第3311241201900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有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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