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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性别:**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6 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证驾驶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VIN码:LAEHWCCJ1F8S31078),搭载其妻子汪某某从开阳县南江乡南江村卡比组往开阳县南江乡街上方向行驶,途经开阳县南江乡南江村槽子田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驾驶人黄某某受伤,乘车人汪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肇事车辆前轮制动装置工作状况不良,其他安全技术状况正常;死者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腹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的特征。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死者汪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取得了死者其他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清单、人口户籍信息表、户口簿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黄某某供述;4.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SJGZ0570号)、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尸)字[2019]58号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12112019000041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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