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市**镇**村**屯**号,现住荔蒲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桂C****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507线(原307线)由头排镇方向往桐木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3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507线(原307线)12KM+300M处时,碰撞对横过公路的韦某某,造成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某某的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19年8月1日,经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8月12日,韦某某方申请复核,当月27日,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认为保险公司已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黄某某再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黄某某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2020年1月16日,在本院的主持下,黄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请求本院对黄某某从宽处理,免除黄某某的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案发后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在同车的人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且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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