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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村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L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梁某某),从山祥湖往赤泥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名流大道山祥湖路口时,与从显岗水库往罗浮大道游客中心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伤重不治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与梁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梁某某打电话报警,二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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