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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向他人提供车牌号等信息,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2019年11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使用该伪造的车辆准运证,驾车运送渣土途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桥西南角时,被北京市东城区城管委查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但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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