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其他**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栋**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陈某某、赵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陈某某、黄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越野车(车牌号:川B9****)在禁渔期内来到属于禁渔区的湍江河支流黄甸镇净铭大同村1组王家嘴河道,在河里放置禁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21个,非法捕捞龙虾7只,鳑鲏鱼苗116尾。被捕获的龙虾和鳑鲏鱼苗现场进行了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陈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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