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昆明市晋某区**街道**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兰建丹,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驾驶云******摩托车路过昆明市晋某区宝峰街道办事处龙翔路老谭夜店路段时,遇被害人郑某某逆向停放于路边的云******蓝色宝马1系轿车,黄某认为宝马车的车灯晃到其眼睛遂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被劝解离开。随后,黄某从其住处携带两个啤酒瓶返回到现场,先后朝该宝马车车尾、车头位置扔砸啤酒瓶,致宝马车前挡风玻璃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6804元。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达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宝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蓝色宝马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李某某、谭永林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现场、涉案人员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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