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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郑州**学院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永城市公安局批准,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01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10分许,朱某驾车与黄某发生争执,朱某报警后,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民警冯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蒋某某前往出警,在处警过程中,黄某不听民警的劝阻,对民警冯某某进行辱骂,并用脚踹民警冯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取得朱某某、冯某某二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黄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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