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0729****,**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与高某等人在麦积区朋友家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传奇小型汽车从麦积区道北出发沿***道经秦州区****桥、***道向*行驶,行驶至***桥*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遂对其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随即民警带犯罪嫌疑人黄某到***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04mg/100ml,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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