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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代替考试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鹏黄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21010490X4307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安乡人,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小渡口东港村15组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小渡口东港村**组,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鹏黄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在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举行的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经被不起诉人黄鹏黄某某介绍撮合,蔡露林冒用车明珠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考点,代替车明珠参加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鹏黄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黄鹏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鹏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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