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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盗伐林木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XX,男性,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XX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屯X队X号,居住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X队。

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XX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至28日,被不起诉人黄XX伙同罗XX、罗XX三人擅自携带油锯、斧头到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队“XX”坡砍伐黄XX家的杂木及黄XX家的香椿木。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杂木,林木蓄积量为9.7671立方米,出材量为6.1785立方米。案后,被不起诉人黄XX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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