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号**大厦**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于2019年8月,从夏某甲处(已起诉)取得“微星云控”平台代理,交由杨某甲、黄某甲(已起诉)实际运营,黄某乙从中共牟利4120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灌云县公安局认定黄某乙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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