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小区**座**房。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晓美,系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碧钗,系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签定合同,由黄某乙、黄某丙投资520万元入股黄某甲在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村经营小产权房项目的两栋小产权房。2018年7月,黄某甲、黄某乙由于小产权房销售不理想出现资金紧张情况,黄某甲、黄某乙便商议以假冒购房者贷款的方法诈骗被害人郑某某,资金实则由黄某甲和黄某乙共同使用。被不起诉人黄某乙便致电被害人郑某某假称其与黄某甲合伙经营的小产权房有很多购房者有贷款的需求,月利息为1.5%,郑某某可以为购房者提供借款,赚取利息,郑某某认为有利可图,同意合作。经双方商议,贷款的方法是由购房者与黄某甲签定《共同出资建房合同》,再与郑某某老婆黄某丁签定《借款合同》,合同由黄某甲作担保后由郑某某向购房者放款。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便找到黄某戊、曾某某、包某某、黄某己等亲威朋友,以这些亲威朋友签名伪造《共同出资建房合同》及《借款合同》,另外,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两人利用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假冒程某某等人的签名,以程某某等人的名义伪造《共同出资建房合同》及《借款合同》,同时还有向刘某某等虚假出借人假称黄某乙为出借人的方法骗取刘某某的签名,再由刘某某代为借款的等等方法诈骗被害人郑某某。
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共伪造了33份《共同出资建房合同》及《借款合同》, 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2019年1月,被害人郑某某发现有部分购房者经常出现逾期,经与黄某甲、黄某乙及部分购房者联系后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伪造合同涉嫌诈骗,遂到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民警经侦查于2019年8月6日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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