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遂溪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周某某(绰号“眼镜”,在逃)伙同黄某丙(绰号“黄老虎”,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获取利益,组织卖淫女向某某、解某某、何某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黄某甲为获取利益,从2020年3月份开始,受黄某丙、周某某等人的指派,负责驾驶小轿车运送卖淫女去酒店实施卖淫活动,每接送一次卖淫女收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该卖淫团伙中,周某某、黄某丙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为卖淫女提供住宿,通过手机号码、微信、制作的卡片向外宣传招揽嫖客。与嫖客确定嫖娼地点和嫖资后,黄某丙、周某某将嫖客的详细地址发给黄某乙、黄某甲,将房号和嫖客需要支付的嫖资金额发给相应的卖淫女,并由周某某、黄某丙通知黄某乙、黄某甲驾驶小轿车将卖淫女送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地点,后再将卖淫女接走。卖淫女收取嫖资后,通过微信将其中一半嫖资转给周某某、黄某丙。现查明,黄某甲从该卖淫组织获利1925元,黄某乙从该卖淫组织获利1950元。
2020年4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乙驾驶其丰田牌粤G6K***小轿车、黄某甲驾驶斯巴鲁牌粤G6T***小轿车在黄某丙的指使下分别将卖淫人员向某某、解某某、何某三人送至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中景达商务酒店实施卖淫活动。4月7日凌晨,向某某、解某某、何某及嫖客在景达商务酒店203、205、207房被民警当场抓获,黄某乙和黄某甲在景达商务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小轿车、手机、避孕套、银行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向某某、解某某、何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黄某乙的家属帮其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本院扣押黄某乙的违法所得1950元,依法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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