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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丁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丁,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4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丁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8月8日、2014年8月6 日、2015年8月5 日分别三次不间断查封被执行人雷州市建材总厂所有的位于“海霞”公路西边即原雷州市建材总厂旧砖厂南边后夫坡取土区【证号:海府国用总字(93 ) 第006512-08243500428号;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西湖水库小路,面积287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限至2018年8月4 日止。2016年初,城角村以该土地使用权属其所有为由,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成立理事会,被不起诉黄某丁作为理事会成员与其他理事会成员黄某乙(在逃)、黄某丙(在逃)等人统一规划,按人户对明知系被雷州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该块土地进行分配。被不起诉人黄某丁及同案人黄某甲、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梁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均分得土地。除了被不起诉人黄某丁之外,同案人黄某甲等人在分得土地后,明知该地为被查封土地的情况下,仍然陆续在该土地上未经许可建筑房屋,致使雷州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黄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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