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自动到宜章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0日退补,7月17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9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丁黄某乙、黄某丙、邹某某、黄某丁、薛某甲、薛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到宜章县玉溪镇大汉龙城蜂巢KTV唱歌时,在蜂巢KTV的大厅,黄某丁黄某乙看见唐某某、潘某某等人也进入到蜂巢KTV,于是黄某丁黄某乙去调戏潘某某,故意伸手去摸潘某某的腹部,于是两人发生争吵,当时都被双方朋友拉开了。到了当晚的23时许潘某某、唐某某、宋晓锋一行人准备离开时,唐某某和潘某某到大厅前台旁的公共厕所上厕所,在出厕所时被薛某甲、黄某丁黄某乙、薛某乙、黄某某等人发现,于是薛某甲、薛某乙、黄某某等人跟过去,去调戏唐某某、潘某某,故意去撞唐某某、潘某某,随后双方又发生争吵。黄某丁黄某乙、黄某丙、邹某某、黄某丁、黄某甲等人也立即围上来,将唐某某与潘某某围住,唐某某和潘某某的朋友赶到后将唐某某与潘某某从人群里面拉出来带进了他们唱歌的A10包厢。后黄某丁黄某乙、黄某丙、邹某某、黄某丁、黄某甲、薛某甲、薛某乙、黄某某等人感觉不服气,又进入A10包厢,对唐某某、宋某某、潘某某三人进行殴打。事后,唐某某、宋某某、潘某某三人所受的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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