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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楼),从事废品收购。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吴某某(已起诉)在本市新城区咸宁路与公园南路十字咸宁路25街坊29号楼下,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放在此处的白色物流电动三轮车一辆,车上装有当日要投递的快递数件,经查,快递物品价值人民币元9142.88元,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9元。吴某某将电动三轮车开至灞桥区一高速路桥下,打开车厢将快递物品扔弃后,将该车开至本市雁塔区田家湾村一废品收购站,以640元将车变卖给被不起诉人麻某某。

2、2019年12月31日下午3时许,吴某某(已起诉)在本市雁塔区西影路巧克力公寓楼下,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陕A**7载重王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73.5元。吴某某将该车以380元变卖给被不起诉人麻某某。

2020年4月28日,麻某某赔偿了姚某某、夏某某被盗车辆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视频监控录像及观看记录;

4、证人证言;

5、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6、价格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明知其收购的物品为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30

附:

    1.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已随吴道银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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