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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镇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路北**号**楼**号楼**单元**室,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麻某某同意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红星商业街西门前停车场由东向西倒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0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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