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纬三路与韩家营村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麻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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