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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黄某甲、麻某甲、农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平果县马头镇炼沙村六治屯后山、糯米水库、芦仙湖、矿山路及同仁村长沙屯后山附近等地野外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麻某乙受麻某甲的指使帮助黄某甲等人 “望风”。2019年12月5日凌晨,民警对同仁村长沙屯后山赌场进行查处,随后抓获参赌人员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24人。经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麻某甲、农某某、覃某某、周某某及麻某乙“抽水”获利共计49000元,其中麻某乙获利30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麻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确认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麻某乙及同伙黄某甲、麻某甲、农某某、覃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1. 麻某乙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 麻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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