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60********,汉族,高中文化,住贺州市八步区大**镇**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雇请的砍工吴某某、蒙某某等人一起砍伐自家“**”山场的松木。经鉴定,伐区位于八步区**镇**村**林班**小班内,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0.8立方米,出材量为6.2立方米。2020年4月8日麦某某主动到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八步区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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