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住广东省荔湾区**街**号**楼**房。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在快递柜取于某某快递的4张银行卡时被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4张银行卡分别为:62170000101********(户名:付某某,**银行)、62284800189********(户名:付某,**银行)、62305800002********(户名:付某某,**银行)、62179306********(户名:付某某,**银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麦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