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8****小型轿车,从广汉市佛山路(森林雨火锅店)出发,经G108国道往东南顺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酒精测试仪现场吹气测得麦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3.5mg/100ml,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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