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冬莹的见证下对麦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曰22时许,胡某某(另案处理)醉酒驾驶粤J98****号牌小客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南路浩龙桥桥头路段时碰撞道路护栏导致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当场冒认为肇事司机向民警提供虚假供述。同月20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顶包事实。
本院认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麦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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