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四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山东**物种保育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路**号。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绍铠,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系山东**物种保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25日山东省林业厅核准该公司获得蓝黄金刚鹦鹉等鹦鹉的驯养繁殖行政许可。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在未办理出售手续,并且明知邵某某(另案处理)不具有购买资质的情况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4.75万元的价格向邵某某出售1只绿翅金刚鹦鹉、2只蓝黄金刚鹦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鹿某某以2.25万元的价格向邵某某出售1只绿翅金刚鹦鹉,邵某某后开车至山东省泰安市**大街**号**酒店院内提货。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系绿翅金刚鹦鹉Ara chloropterus。绿翅金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2.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鹿某某以1.3万元的价格向邵某某出售1只蓝黄金刚鹦鹉,并通过大巴车将鹦鹉发货至常州市火车站北广场,邵某某自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系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蓝黄金刚鹦鹉属于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的物种。
3.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向邵某某出售1只蓝黄金刚鹦鹉,后邵某某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徐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鹿某某从山东通过大巴车发货至常州市汽车客运站,徐某某于2020年1月1日前往提货时在常州市天宁区**花园门口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民警抓获,后徐某某配合民警到常州市汽车客运站提货大厅提取了该只蓝黄金刚鹦鹉,侦查机关从徐某某处扣押该鹦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系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属于鹦鹉科Psittacidae,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该只蓝黄金刚鹦鹉已被送至江苏灵灵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饲养。
本院认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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