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8********,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街**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00分,被不起诉人鹿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新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炎黄大道交叉口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鹿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7.48mg/100ml。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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