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4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每隔四五天在天台县坦头镇鱼山村鱼山大桥以下至始丰溪交汇处河段,使用电瓶非法捕捞溪鱼等水产品,后于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到天台县公安局坦头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自愿赔偿用于渔业生态修复,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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