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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罗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份,吕某某、李某某、詹某某三人前往澳门赌场赌博。期间盛某某(另案处理)向吕某某提供“筹码”并被其全部输完,折合人民币700万元。回大陆后,盛某某为将该赌博债务掩饰成正常债务,伙同鲍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23日与吕某某、李某某形成500万元、200万元借条各一张,并制造相应的银行流水。要求吕某某归还500万元借款,并由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6月5日,金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吕某某、李某某对该500万元承担给付责任。2018年8月7日,吕某某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鲍某某起诉,撤销金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8年7月9日,林某某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9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某、李某某对该200万元承担给付责任。2019年1月24日,吕某某、李某某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林某某的起诉,撤销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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