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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为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袁某某、许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13时30分左右,驾驶赣CL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广东省**路口路段时,碰撞到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圆,造成陈某某圆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4日死亡。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陈某某圆符合在道路交通事故外伤参与的条件下,出现循环、呼吸衰竭造成机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鲍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圆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部门处置。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圆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圆家属的谅解。2019年12月17日,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某某认罚的从轻情节。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鲍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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