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利用其担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电商运营管理员的职务之便,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150396元,用于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未还。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被武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已退还浙江***科技有限公司150396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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