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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栋**门**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6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政通桥与厦门路交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后经津实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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