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台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北园路交叉路口时,被设卡盘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仓山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呼气检测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属性情况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所作的血样乙醇鉴定、血液毒物鉴定;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对涉案现场及车辆的指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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