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瓦工,出生于南京市六合区,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苑**栋**室)。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酒后驾驶苏AK****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晓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北大道和草芳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鲍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8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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