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区***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醉酒驾驶粤S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万江区严屋环城路辅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鲍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3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小型轿车等物证, 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