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天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饮酒后在天台县**镇**大道**排挡门口驾驶浙A*****小型轿车离开时,倒车过程中与叶某某驾驶的浙J*****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现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已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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