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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何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6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新区**路**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合肥**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自2017年至今,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以票面金额的9%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2307.68元。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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