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的8月至200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鲁某甲按照鲁某乙(另案处理)安排,在其经营的陕西省西安市*甲店、阳光足浴店等处,负责运送卖淫女。
2011年5月至当年底,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在鲁某乙经营的陕西省西安市*乙店卖淫场所负责望风。
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在鲁某乙经营的陕西省西安市**宾馆卖淫场所负责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及同案人马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