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湖南省益阳市**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以售卖手机“问道”游戏账号内的虚拟货币为由,骗取薛某某人民币5500元。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随案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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