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伏某某、凤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集团成都分公司,组建拉手团队,参与**虚拟数字货币平台的诈骗活动,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聊天,引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听课,后续由直播间讲师引导被害人入金,被害人入金后,钱款即被瓜分。经查,该团伙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1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进入该团伙,担任业务组长,在6月初发现该团伙可能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即离开,未领取工资,并事后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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