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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组织卖淫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69********,汉族,专科毕业,退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南京公安局浦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左右开始,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浴室。在经营过程中,陆续有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室内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9月至12月末期间,郑某某聘请鸡头黄某某(已判决)专门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在此之前,郑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借款七万余元和一张额度为五万元的信用卡。2018年6、7月份,郑某某与鲁某某约定,鲁某某以借给郑某某的钱入股**浴室,占四成股份。鲁某某自称于2018年9月份开始知道**浴室内有多人同时卖淫的情况,后其在明知浴室内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主动过问浴室经营情况,索要、查看浴室账目,并根据郑某某向其通报的浴室经营状况给予经营建议,同时获取相应的分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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