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自报),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丈夫范某甲在本市常平镇**居**栋**室住处内聊天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鲁某某的婆婆)在该住处内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某被鲁某某打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接书面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获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甲、范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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