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5日晚上,彭某某(已判刑)、贺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驾驶湘B*****黄色轿车将**厂内盗窃的炉蓖条以1元/斤的价格销赃给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村**栋楼下的废品收购店,共计销赃2600元。鲁某某将收购的炉蓖条以1.3元/斤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后得脏款共计3400元。2018年7月23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厂被盗炉条在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90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虽然该案中被盗炉条的鉴定价值为19092元,但上游盗窃犯罪中因没有实物、对新旧的比例不明对被盗炉条的鉴定价格没有认定,因此下游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过补充侦查后同样因鉴定价格无实物、对新旧的比例不明而无法认定。综上所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