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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的小型轿车从本县丹西街道小厅村出发,行驶至丹西街道学海路实验小学南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带其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单、查获现场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供述与辨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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