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NU***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南国际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76/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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