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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NU***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南国际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76/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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