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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介绍卖淫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娱乐有限公司“****KTV”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KTV”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武某某系该KTV**,自2015年起负责该店的经营管理及人员管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及李某甲系该KTV**,吕某某系该KTV**,安某某系该KTV收银员。2019年7月以来,李某乙多次纠集女性至 “****KTV”从事有偿异性陪侍服务,同时,其组建“别在奋斗的年龄,选择安逸”的微信群,纠集“陪侍女”和“卖淫女”加入该微信群,向该微信群推荐其掌握的异性陪侍和卖淫信息,介绍“陪侍女”和“卖淫女”从事异性陪侍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2019年12月24日,曹某某微信联系李某乙找小姐嫖娼,当晚22时许,曹某某带李某丙、周某某二人到“****KTV”,三人到店后李某乙介绍阮某某、张某某、不知名女青年对三人进行异性陪侍,后曹某某、李某丙、周某某各自带阮某某、张某某、不知名女青年外出发生性关系,事后曹某某微信支付李某乙人民币5798元,包括在“恋歌物语KTV”内消费的酒水、房间费用。2019年12月30日1时30分许,赵某微信联系李某乙找小姐嫖娼,后赵某微信支付李某乙人民币2000元,当日2时许,李某乙安排吴某某到青岛市崂山区**路**号**酒店**房间和赵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将武某某、鲁某某、李某甲、吕某某、安某某等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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