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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威海市**区**渔具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0时30分许,鲁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某区黄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某区米山镇范家屯村东侧,小型普通客车前端与由北向南行驶高显法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高显法当场死亡。经认定,鲁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鲁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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