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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七组,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4日06时20分,鲁某某驾驶豫B*****号轻型货车沿尉某某福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西路交叉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滑,与相对方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原地等待直至处警民警到来后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对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赔偿390000元(除交强险赔偿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20年9月29日,被害人家属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交强险114682.6元。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赔偿到位,取得被害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有《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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