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均为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川B8****的小型轿车由江油市香水镇往江油市含增镇方向行驶,当行至G347国道2533KM+400M(江油市香水镇元坪村一组)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鲁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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